2023年01月01日09时02分许,王鑫鑫驾驶晋AG182E号车在蒲县一尊黄牛红绿灯路段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冯有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冯有成受伤,车、电动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王鑫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有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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