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为群众办实事】严查!洪洞多人因焚烧秸秆、落叶杂物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29 阅读:23272
本网讯:(薛苏俊)连日来,洪洞县公安局加大对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各派出所宣传与查处并重,对违规用火、焚烧秸秆、落叶杂物等火灾隐患、污染大气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惩处,截止目前,共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17案17人,其中,行政拘留4人,行政罚款8人,行政警告1人,教育训诫4人。梁某、王某焚烧秸秆杂物被行政拘留 2021年10月27日,辛村派出所和龙马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辛村镇登临村梁某和龙马乡南马驹村王某在田间和自家院外露天焚烧秸秆杂物,现场浓烟滚滚,及易引发火灾,遂对梁某、王某依法行政拘留。 张某等四人焚烧秸秆被行政罚款 2021年10月27日,万安派出所民警在万安镇宣传禁止焚烧秸秆、农作物废弃物料时,将违规野外用火的张某等人现场抓获,对张某等人分别做出行政罚款处罚。 赵某女、赵某生焚烧秸秆被行政罚款 2021年10月27日,明姜派出所民警在宣传禁止焚烧秸秆、农作物废弃物料时,将违规野外用火的赵某女、张某生现场抓获,对赵某女、张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烧规定,从我做起,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地,保证自家农田菜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响应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 责编:李鹏 景虎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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