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丁卫平)
霍州市公安局
关于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的“五禁”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山西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方特别是霍东大道转盘南"网红桥"等重点地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各单位、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觉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辖区派出所。
四、全市各村、社区、小区要积极宣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动员村民、居民严格执行禁放规定。
五、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对于主动上缴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向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5625110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15日
责编:李鹏 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