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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开展骑乘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及低速电动车“老头乐”违规上路行驶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2024/3/31 来源: 阅读:23968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事故损伤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平安应县、平安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市集中整治统一部署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常态化开展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等)违法上路行驶,以及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摩托车、电动车是指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二、三轮摩托车、自行车。
二、宣传整治时间2024年4月1日至4月7日,采取集中劝导、现场教育、粘贴告知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教育劝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骑乘车辆上路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自行处置低速电动车“老头乐”,不再上路行驶。
4月8日起将依法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低速电动车“老头乐”违规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处罚。
三、整治内容:低速电动车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购置保险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低速电动车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购置保险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留、拖移车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滞留车辆、对骑乘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妨碍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劝诫所属人员不驾驶违规低速电动车,倡导骑行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敬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切记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自觉抵制各类不安全不文明交通行为。

特此通告

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3月31日

来源: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高爱国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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