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地举行公开听证会
近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带案下乡,来到交口县桃红坡镇汾石高速LJ3项目部,就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现场公开听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乡镇及企业代表、工人和案件当事人等参加听证会。会议由分管第一检察部副检察长胡耀方主持。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侯某、邓某擅自在交口县桃红坡镇汾石高速其二人施工的工地附近的一野地上使用逆变器、绝缘棒、细铁丝以电击方式非法狩猎一只野山羊。期间,邓某以同样电击的方式非法狩猎两只狗獾,使用弹弓狩猎两只野鸡。
上述狩猎动物均被二人宰杀后食用。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基本案情、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拟不起诉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听证的问题进行充分阐释。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与承办人进行深入交流,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充分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后纷纷发表意见。
听证员一致认为,侯某、邓某虽然在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捕猎,但是他们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对侯某、邓某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效果更好。
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将不起诉权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的做法给予高度认可,认为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秉持有错当罚,治病救人的理念,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司法的双向衔接,保证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彰显了司法温度,体现了检察担当。


企业代表表示项目部对员工法治宣传重视不够,法律宣讲不到位,没有做到全员覆盖,通过公开听证对他们触动很大,以后在注重安全生产宣传的同时,将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加大宣传力。
会上承办人对嫌疑人侯某、邓某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二嫌疑人当即表示由于自己的不懂法导致违法,感谢检察机关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一定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从轻处罚的机会,以此为戒,并表示不仅自己遵纪守法,也要积极向他人进行法律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狩猎危害性。
【现场普法】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针,让更多的人接受这次普法教育。不被起诉不代表没犯罪,案件当事人侯某、邓某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止工具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官希望案件当事人能够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狩猎者变成保护者、宣传者,同时希望通过本次公开听证活动,各位工友及村民切实认识到非法狩猎的社会危害性,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会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区域生态平衡以及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造成一定损害。要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切实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做环境资源的保护者,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好。

【重要意义】
此次公开听证会选择在案发地组织,通过上门听证加现场普法,用身边人、身边事让群众有更加直观深刻地认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和公信力,是一次公开听证,又是一次公开示证,更是一次公开普法。在今后工作中,本院将继续大力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抓实检察办案工作,努力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在向社会公众彰显检察力度、温度的同时,逐步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上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地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规定每月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规定,我们常见的雉鸡、野山羊、喜鹊、狗獾都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来源:交口检察
责任编辑:杨双平 张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