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丁卫平)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祭祖、郊游踏春活动增多,为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近日,霍州市公安局组织警力深入重点沿山林区村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切实增强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宣传过程中,民警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并耐心细致讲解祭祀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带来的火灾隐患,要求辖区居民坚决杜绝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在林区吸烟等行为,提醒群众在扫墓的过程中,严禁在山林、墓地用明火,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同时还向群众宣传文明祭祀、绿色祭祀理念,引导群众多用植树、献花等方式文明祭祀故人。
通过宣传,普及了防火知识,有效增强了群众清明节期间护林防火、文明祭扫的自觉性,营造了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围。
警方提示示:
春季多风、气候干燥、植被还未返青,极易引发森林火情。广大人民群众,在春季外出踏青、农耕时,请不断提高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从源头上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法律规定:
一、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处拘留和行政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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