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婷)2023年03月02日07时05分许,马某鹏驾驶车牌号为晋Lxx17M小型汽车,沿蒲县520国道西向东行驶,行至81公里40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前方正在左转弯杨某杰驾驶车牌号为晋Lxx518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杰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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