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郝华斌)
行车过程中的路况复杂多变
事故案例
【简要案情】2023年01月24日13时许,晋某宇驾驶晋LM**37号小型轿车,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亚兰石化加油站”外路段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闫某斌驾驶的晋LV**60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晋LV**60号小型轿车因惯性撞到对向车道行驶的乔某伟(内载高某华)驾驶的晋L8**19号小型轿车,造成高某华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晋某宇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乔某伟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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