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某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霍州公安交警警示:“车祸猛于虎”,驾车出行,注意力一定要高度集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沉着冷静,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文明安全行车,拒绝驾驶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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