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违法行为人范某元(男,现年69岁,霍州市退沙办许村人)在自家耕地内燃烧秸秆,违法行为人朱某莲(女,现年67岁,霍州市师庄乡老张湾村人)在白龙村一菜地内焚烧杂草,被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巡查中当场抓获,该二人分别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嫌疑人范某元、朱某莲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焚烧秸秆既污染空气,又带来火灾隐患,请广大农民群众从中汲取教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霍州市人民政府发布《2021年“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一、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处拘留和行政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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